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与工会(职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时使用。
一、协商代表的推选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一)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缺席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三)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四)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
(五)更换协商代表,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产生新的代表。
二、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有如下权利,并履行如下义务:
(一)权利
1.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3.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义务
1.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的处理及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5.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6.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协商要约的发出与回应
(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二)一方发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在收到协商要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回应书参考文本见附件3),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要约书作出回应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协商代表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六)企业方还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应承担保密义务。